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员工日常行为管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团对员工实施纪律处分适用于本规定。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期内出现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简称违纪)行为以及员工在校外参加教学实(见)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本规定中所称的纪律处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纪员工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集团在处分员工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员工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员工对处分决定有按照正当程序向指定机构和部门提出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第二章 查实与取证
第五条 发现员工有违纪行为时,应在第一时间内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第六条 员工违纪行为由员工所在学院发现,该学院辅导员负责查实与取证,将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附上证据并签字。
集团相关部门(人员)发现员工的违纪行为,由该部门(人员)负责查实与取证,将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附上证据并签字后及时送达员工所在学院。
涉及员工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保卫部门调查。
第七条 调查材料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签字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字或出于某种原因不能签字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材料上注明,并由两名以上参与调查的人员签字认定并注明日期。
第八条 处分违纪员工所需证据必须充分确凿。经查证核实后的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均可作为处分违纪员工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公司应保留调查材料及证据的原件。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 查清事实后,违纪员工所在学院有权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员工做出处分或建议。
未向员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处分员工的依据。
第十一条 处分员工的报批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对违纪员工所做出的处分决定或建议,应由违纪员工所在公司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通过;
(二)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由各学院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三)留校察看处分由所在学院提出处分建议,经员工工作处审核,上报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
(四)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学院提出处分建议,经员工工作处审核,由董事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
(五)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发现员工违纪,根据《太阳成集团tyc234cc员工违纪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有权向员工所在学院提出处分建议;
(六)涉及员工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由公安保卫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根据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由员工所在学院履行处分报批程序;
(七)涉及跨学院员工违纪,由相关学院对本院员工提出处分意见;学院之间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由员工工作处协调解决;
(八)员工工作处将定期汇总全校员工违纪处分(包括解除处分)情况,学校通过文件形式向校内各学院及有关部门送达,并作为对员工处分结果(包括解除处分)的最后认定。
第十二条 集团在对员工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告知员工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员工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员工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集团对员工作出处分,需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员工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四条 各学院上报的员工违纪处分材料包括详细的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处分决定书》、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记录复印件等,有分管领导的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章 送达
第十五条 处分决定等直接送达员工本人,员工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章 申诉
第十六条集团成立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员工管理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员工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十七条 员工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员工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董事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员工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自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员工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员工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员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章 处分影响期限及解除
第二十一条 处分影响期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影响期限为6个月,在校时间不足6个月的,至毕业时为止;
(二)留校察看处分的影响期限为12个月,在校时间不足12个月的,至毕业时为止;
(三)处分起止时间以学校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员工处分影响期满或毕业前期,由受处分员工填写《太阳成集团tyc234cc员工处分解除申请书》,由所在学院根据员工在处分影响期内的综合表现,提出是否解除意见报员工工作处;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申请经员工工作处审核,上报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集团将员工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员工工作处。原《太阳成集团tyc234cc关于员工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修订)》(院发[2014]6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