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转学工作,切实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员工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员工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员工。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籍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工、教务、招生、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转学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员工转学相关事宜。
第二章 转学条件
第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员工因患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需要接受长期治疗或家人照顾,无法在原学校继续学习的;
(二)家庭有特殊困难,需员工本人常年就近照顾的;
(三)学校因培养条件改变无法继续施教而必须转学,并经员工本人同意的。
第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或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六)跨学科门类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条 员工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章 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员工转学工作实行职能部门初审、转学工作领导小组复审、董事长办公会集体审议决定的分级审核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学校每年6月、12月集中受理员工转学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员工要求转学,须由员工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填写《吉林省普通高校员工转学申请(备案)表》,并提供员工本人录取名册和拟转入学校招生部门出具同年同专业生源地录取分数线证明等相关材料。
因患病要求转学的,要提供转出学校或拟转入学校指定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医学证明材料,同时要审核医院的相关证明,并结合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的,要审核父母单位证明或家庭社区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一条 学校分级审核员工转学理由的正当性、真实性及要求的合理性。相关职能部门在严格审核员工转学申请材料后,对符合转学规定的,经转学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相应学院集体研究后,提交董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将转学员工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董事长在《吉林省普通高校员工转学申请(备案)表》上签署意见,转入员工的接收函也由董事长签署。
转学备案材料由拟转入学校统一报省教育厅备案,跨省转学的,由转入、转出高校分别向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公开转学的政策、程序和结果,对拟转学员工的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相关信息,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按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同意备案的转学员工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中国高等教育员工信息网”上完成学籍标注。未经同意备案和未完成学籍标注的,不得办理转学手续。除联合培养、借读等情况,学校各部门、学院严禁以任何理由在未完成备案手续前私自接收员工入读。
第十四条 员工本人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取消转学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分。学校相关人员有参与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行为的,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在公司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员工转学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员工工作处。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